喝酒後騎腳踏車,是酒駕嗎?
現代人為了健康生活越來越常騎單車腳踏車,但如果是喝酒後騎腳踏車,算是酒駕嗎?
一、不符合刑法規定
首先看一下刑法的規定,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會有行政罰鍰
但行政規則當中對於腳踏車的分類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第1項: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所以腳踏車是道路交通規則中的「慢車」
而道路交通規則就有罰則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因此可以知道腳踏車是慢車之一,所以按照道路交通規則第73條的規定是不得其酒後騎腳踏車,且如果拒絕接受酒測,也同樣會受到600到1200元的行政裁。
三、喝酒後拉腳踏車走路都會被罰喔!
道路交通規則第120條第1項:「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
四、結論:
因此,可以知道「酒後」騎腳踏車:
一、不符合刑法規定
首先看一下刑法的規定,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二、會有行政罰鍰
但行政規則當中對於腳踏車的分類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第1項: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所以腳踏車是道路交通規則中的「慢車」
而道路交通規則就有罰則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因此可以知道腳踏車是慢車之一,所以按照道路交通規則第73條的規定是不得其酒後騎腳踏車,且如果拒絕接受酒測,也同樣會受到600到1200元的行政裁。
三、喝酒後拉腳踏車走路都會被罰喔!
道路交通規則第120條第1項:「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
- 患有妨害作業之疾病。
- 身心狀況或體力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
-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
四、結論:
因此,可以知道「酒後」騎腳踏車:
- 不會有刑事責任,因為不是刑法第185-3條的動力交通工具。
- 會有行政裁罰,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會被處以行政罰鍰,如果是拒絕騎腳踏車時酒測也是喔
- 酒後連推、拉腳踏車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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